中工网讯 (记者刘建林 李彦斌)《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山西省文物局了解到,《实施办法》的亮点是明确了“省人民政府督察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检查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管理”的总体思路,落实了层级责任。 据介绍,山西省文物资源丰富,现有不可移动文物53875处,约占全国76.67万处的7%。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31处,居全国第一;现存古建筑28027处,约占全国十分之一,其中元代及元以前木构古建筑509处,占全国的80%以上,特别是全国仅存的3座唐代木构古建筑均在山西。 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白雪冰表示,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法人违法、盗窃盗掘案件时有发生,文物火灾等文物安全隐患和风险依然存在,文物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升。 山西立足全省文物安全工作实际,出台了《实施办法》,围绕解决问题和制度安排,提出了22条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特别是明确了省、市、县各级政府和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的管理职责和宣传教育。 《实施办法》明确了造成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事故,发现滥用职权、不履行文物安全责任,瞒报、谎报、迟报文物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信息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者是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的直接守护人,他们与文物朝夕相处,承担着各项具体安全管理职责,是文物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的守卫者。为此,《实施办法》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承担文物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要安全职责。 目前,山西省所有国省保和大部分市县保等文物保护单位已设立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牌,公开文物安全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