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作“剧本杀”并销售,一被告人获刑

2024-01-08 11:22:26 来源:中工网 作者:卢越 责任编辑:李煦 字号:T|T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认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剧本杀”,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著作权刑事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平台购进“剧本杀”作品电子版200余件,租赁场地、组织人员非法制作“剧本杀”作品,并通过其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的账号进行销售。该店销售各类“剧本杀”共计3233册,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郝某某非法制作、销售的《古木吟》《第二十二条校规》等“剧本杀”与被侵权作品构成复制关系。

  2022年7月4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3月14日,迎泽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郝某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5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公安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和高校学生等200余人共同观摩庭审。

  同年10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剧本杀”是让玩家阅读剧本、扮演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游戏互动还原剧情、人物关系的一种游戏形式,融合了文字、美术等要素,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作正版“剧本杀”剧本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剧本杀”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盗版现象,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剧本杀”行业监管。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对辖区“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文娱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纠正剧本不良内容;将本案制成宣传册,引导“剧本杀”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尊重知识、保护创新成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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