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讯(记者陈雪柠)近日,《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发布,将自明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提到,地名规划应当体现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据了解,北京市现行地名管理相关政策于1983年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地名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 新修订的《办法》共四十条,明确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反映北京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办法》加强了对地名文化的保护,提出地名规划应当体现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并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更新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北京市地名文化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优秀文化的地名普查工作,并根据普查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明确,在城市开发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活动中,应当优先使用和恢复存量地名;存量地名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时,可以新增创新地名。创新地名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以及规划功能定位,注重在创新中延续地名文脉。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办法》再次强调了地名命名规定,包括避免使用生僻字,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等。根据《办法》,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楼宇,因产权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名称的,所有权人可以提出更名申请,按照程序变更。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