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四项排污权政策,深化排污权建议改革

2024-01-15 16:49:31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潘骞 责任编辑:李煦 字号:T|T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文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项磊介绍,从2019年开始,安徽省在新安江流域(黄山境内)探索开展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了排污权交易“零突破”。近年来,国家多个重要政策文件均要求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23年9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域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项磊介绍,一是综合学习,立足实际。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已开展或试点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其中,浙江、江苏、福建等省制度体系相对完善、交易管理机制相对成熟,在综合对比学习兄弟省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安徽省实际,确定了建设全省统一的交易市场,新老企业暂时实行不同政策等内容。

二是统一制度,规范实施。对《意见》中规定的交易原则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了4类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府储备管理、交易规则、排污权租赁等有关具体内容,建立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这种方式可以使全省交易市场在一套规则下进行,让环境要素在全省更加顺畅流通,最大程度减少各市因政策不统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情况。

三是先期试行,及时完善。目前,《意见》和制度文件的试行期限均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4项制度文件试行期限与《意见》保持一致,便于统一实施、解释、修订。4项制度文件试行期短,便于结合上级部署以及市场反应情况,及时修订、灵活优化完善。此外,后期国家层面若出台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也能做到及时跟进。

下一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宣贯,让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等进一步了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对象、范围、流程等,引导排污单位自觉、主动参与排污权交易,确保4项制度文件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潘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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