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健全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加快数权法立法进程

2024-03-07 18:51:37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张志 责任编辑:康小君 字号:T|T

1_副本.jpg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

  中国小康网讯  记者张志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加快数权法立法进程》的提案。

  连玉明表示,2023年是我国推进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的一年,从顶层设计到体制改革再到落地实施,取得突破性进展。连玉明认为,是有三件事情对于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具有特殊意义,一是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数字中国建设作出整体布局;二是组建国家数据局,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在数据发展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上迈出一大步。三是两个重要文件推动数据要素从概念进入落地阶段。

  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数据资源可作为资产列入财务报表。为统筹解决数据确权难、定价难、应用难等问题,加速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大力发展数字化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支撑。

  连玉明表示,他持续几年关注数据要素价值提升和推动《数权法》立法等问题,并就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构建数据资产核算和入表的制度体系,推动数据资源入表走向数据资产入表。数据的产权、定价、流通、分配等制度构建十分复杂,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无人区”。我国推动实施“数据资源入表”,可以说是在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中迈出了关键一步。但“数据资源入表”是在没有突破传统的会计准则、价值分配与计量方法框架下进行的,还需进一步破解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晰、数据定价体系不完善、数据资产登记制度不健全、数据交易平台定位不准确等问题。要推动“数据资源入表”走向“数据资产入表”,就必须建立数据资产核算和入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从数据产权界定制度、资产登记制度、资产评估制度、交易定价制度、资产入表制度等入手,构建一个全流程的完整闭环,才能使数据资产的商品化、市场化、要素化真正见到成效。

  二、在建立“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基础上,加快探索数据要素“三级市场”,推动数据资产向数据资本跃升。建立数据“三权分置”产权运行机制,核心是通过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强化数据加工使用权,放活数据产品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可参考资本和土地等要素多级市场体系,探索构建零级、一级和二级联动的数据要素多级市场体系。一级市场即数据资源市场,主要承载以数据集或数据接口为主要流通方式的数据资源。二级市场即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数据加工方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和算法模型化,以产品和服务形式销售给购买者,是要素产品化的过程。零级市场即非交易流通市场,属于未进入交易环节但发生数据共享交换和权益流转的市场行为,既包括企业内部或具有一定业务或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间发生的数据共享交换,也包括数据信托等新型数据权益流转。要逐步细化数据“三权分置”和数据“三级市场”之间的关系,推动数据资产向数据资本跃升。

  三、加快《数权法》立法进程,推动以“所有权”为重点的数据产权到基于“共享权”的数据权利的法治化进程。我国已有的立法更加重视数据产权保护,特别是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但数据既是信息载体又是生产要素,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不同,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数据行为规则、数据权利保护不能套用传统的法治模式。最大程度发挥数据的要素作用,既要解决好以“所有权”为重点的数据产权问题,更要加快完善基于“共享权”的数据权利保护问题,既要“数尽其用”,更要保护数权。应加大数权立法的理论研究,重点解决数据权属、形态、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关键问题。适时启动《数权法》立法建议稿起草工作,并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编辑:为刚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