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服务保障措施

2024-01-19 09:44:20 来源:中工网 作者:孙祎 秦帆 刘甲林 责任编辑:田小介 字号:T|T

  中工网讯 日前,《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领域的地方立法。

  《条例》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立法需求,利用“小切口”立法模式,精准引领和保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与2023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相互配合、有所侧重、相得益彰,将共同为全面提高天津市职业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分为6章44条,包括总则、引导和实施、服务和保障、督促和评价、法律责任、附则。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包括完善“五业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和职教两翼机制、支持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并完善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编制人才需求预测报告、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与认证评价工作等内容。明确学校和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制度,提高各方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积极性。

  《条例》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服务保障措施。整合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和产教融合发展智库,明确土地、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措施,综合吸纳现行的国家和本市政策,以及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从多方面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难点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条例》还明确督促和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推进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制度,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情况作为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价,对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条例》还对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天津工人报记者孙祎 秦帆 通讯员刘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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