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第十七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八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教育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教育部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教育部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育部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