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辟谣67岁老人讨薪被打 情节与事实不符,案件起因并非讨薪

2024-03-25 10:46:41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公安局3月24日晚发布通报称,近日,网民“甜甜圈”发布“67岁老人讨薪被打”图文信息,引发网民广泛关注。依安县公安局立即组成工作专班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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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张某清(男,案发时59岁)与于某山(“甜甜圈”爷爷,男,案发时63岁)系同乡雇佣关系。2023年4月20日因张某清对雇工于某山的工作不满,引发双方在电话中相互辱骂。随后,张某清找到于某山,对其拳脚殴打。依安县公安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凌晨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根据已查明案件事实,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对打人者张某清行政拘留十五日,分别给予双方当事人行政罚款处罚。依据司法鉴定程序,于某山医疗终结后,立即启动伤情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依据全案证据材料,于鉴定意见出具当日即对张某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

  经复核原案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走访相关证人,反复调查核实,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偶发案件,网民“甜甜圈”所称“拽上车被两人殴打”“蒙头施暴”“腹部被利器划伤”等情节与事实不符,案件起因并非讨薪,于某山受伤配图非该案照片,案发后不存在张某清对于某山威胁恐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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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小康网综合黑龙江依安县公安局微信公号“依安公安”、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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