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连续发布两段视频,并配文称:“有人跳洱海”“人已找到 小女孩(00后)”。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警方核查,辖区内近期并未发生女孩跳海事件,视频为虚假信息。 大理市警方依法将视频制作人李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李某交代,其为博取关注,发布了该条虚假信息。 李某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大理市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网警提示 网络造谣是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广大网友切不可为“取乐”、博取眼球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源网络 中国小康网综合“云南网警”微信公众号、央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