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一事业单位现20多名艾滋感染者? 警方提醒: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4-01-11 08:17:01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白静 字号:T|T

  据“平安阿左旗”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阿左旗警方依法查处2024年网络谣言“第一案”——侦破一起虚构事实、散布网络不实言论扰乱公共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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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2024年1月6日,阿左旗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微信昵称为“彭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信息,内容大致为“阿左旗辖内某事业单位出现20多名艾滋病感染患者……”。该消息很快在微信群中被转发、传播、议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阿左旗警方立即根据该消息的传播链进行全面细致排查,找到消息发布者彭某某了解事情真伪。经查,彭某某通过手机“翻墙”软件,进入外网的聊天群浏览到该消息,为引起他人关注,未经核实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中李某某将彭某某的微信朋友圈消息截取保存并向微信好友散布。彭某某、李某某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阿左旗公安局依法分别给予彭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李某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正所谓“三人成虎”“人言可畏”,造谣传谣,扰乱的是人心、影响的是社会正常秩序,彭某某、李某某最终因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

  警方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每个公民应当自觉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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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源网络 中国小康网综合南方网、平安阿左旗”微信公众号、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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