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是否构成欺诈?悦通公司承认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失误,但否认构成欺诈。公司声称当天正值车展,销售人员大多前往车展处,店内销售人员不熟悉台账,确实存在工作上的失误,但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后,立即告知车辆曾经出售过的事实,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对这个问题,法院判决认为,4S店的销售人员应该知道和熟悉店内待售车辆的具体情况,且应建立详细准确的台账,且涉案车辆系店内唯一一辆该型号、该规格的车辆,不应存在混淆的情形。根据交易习惯,张泽兴已持有了悦通公司交付的车辆钥匙、相关证书文件,应视为已验车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悦通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车辆曾出售给他人后被退回的情况下,未在张泽兴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前向其披露该信息,而该信息足以影响张泽兴作出是否购买该车的决定,应视为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悦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