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经法院查明,该车此前已经出售给陈某,陈某将车开离后,又因故将该车退回。 2015年12月1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悦通公司退还张泽兴支付的车辆价款18.5万元,并赔偿55.5万元,同时判令悦通公司退还保险等费用。 该案判决3天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也作出了“退一赔三”判决。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一家4S店的销售人员离职后举报该店故意隐瞒了质损车曾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4S店最终被罚。 对商家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源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的修改,这也是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 与新消法配套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21种属于欺诈的不法行为。该办法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采取了两种原则:一种是主观认定原则,即认定欺诈的前提是先要认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涉及6种情形;另一种是客观认定原则,认定欺诈无须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涉及15种情形,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在张泽兴与悦通公司的案件中,最大争议在于:车辆是否完成了交付以及销售方是否构成欺诈。 在是否完成交付的问题上,法院判决认为,张泽兴作为买方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并持有该车的钥匙,对该车享有控制权,双方的买卖行为实际已经完成。悦通公司已向张泽兴交付该车。 鉴于本案标的物系特殊动产,卖方还需履行提供发票、办理临时行驶牌照的义务,正是在此过程中发现临时牌照,导致发生争议,但张泽兴已能实际控制该车,是否持有临时牌照上路系行政法规约束的范畴,不影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