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城市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工作将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开始。
驾驶培训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仅关系自学人员自身的交通安全,更关系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自主学习驾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公告》从自学用车要求、指导人员条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对自学直考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公告》要求,限定训练车辆,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限定随车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限定训练路线和时间,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