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北京银保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大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工作力度。充分落实“应续尽续”“应延尽延”要求,尽快增加循环贷、无还本续贷产品供给。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借款人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金融支持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2022〕370号 辖内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全力支持复工复产,推动经济回稳向上,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效有序推进行业复工复产 着力推动落实国家最新疫情防控政策,根据全国和北京市疫情防控优化措施及时动态调整防疫安排。科学统筹网点复业计划,提高人员到岗率,尽快恢复正常营业,做到“愿复尽复”“能复尽复”。前瞻性做好自身防疫物资等资源统筹,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对一线员工的关心关爱,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同时确保网点营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优化机构疫情防控等事项的报送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二、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的落实力度,着力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重点行业企业纾困解难,提振市场信心。 (一)加大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工作力度。充分落实“应续尽续”“应延尽延”要求,尽快增加循环贷、无还本续贷产品供给。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借款人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二)坚决保障防疫相关领域金融需求。对于与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发展直接密切相关的医药卫生、物流保供、服务消费等行业企业,全力做好资金保障和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对北京市医疗卫生和医药物资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增强金融服务主动性,做好政策宣传,严禁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快开发涵盖新冠病毒传染病相关员工医疗等保障责任的保险产品,提升保险保障水平,提振复工复产信心。 (三)加强重点行业金融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体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充分运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金融综合服务网、融资纾困直通车等渠道和机制,综合提供首贷、续贷、确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业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积极协助企业申请首贷贴息。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材料和流程,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快赔早赔”。优化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通过保费减免、延长保险期限等优惠措施切实为企业减负。 (四)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鼓励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为积极自救、主动配合“保交楼”的出险房地产企业在建项目提供增量融资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3年5月10日前到期的,可在原规定基础上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 (五)强化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加大对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信贷资金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本市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 (六)创新发展科创企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中关村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示范样本”效应,鼓励入驻试点机构在并购交易、创新创业等融资需求迫切的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以及股债联动等业务模式持续提升对科创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和保险保障水平。 (七)优化完善保险惠企服务。进一步落实对北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的惠企措施,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风险保障及服务支持。进一步优化营运企业保险服务,积极承保营运车辆商业保险,促进营运车辆愿保尽保。鼓励保险机构主动面向按要求停驶的营运车辆快速开通车险延期服务,适度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 (八)丰富个人保险产品供给。加快设计开发价格普惠、适宜人群广泛的新冠病毒传染病相关责任险种,保障新冠病毒导致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对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快递外卖人员等人群设计配套保险方案,优化新市民群体保险保障方案。提升“北京普惠健康保”参保人的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在不提升费率的情况下扩展产品保险责任,提高对新冠病毒导致的重症、危重症和死亡风险的保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