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开办业务机构应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采取备案制,开办机构应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申万宏源证券固定收益总部首席分析师范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管理办法对柜台市场债券品种进行了扩容,这或为柜台市场发展带来机遇,“这条新规可能会带来柜台市场上的增量资金,过去只能卖储蓄式国债,成交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现在交易的品种放宽,有佚名可能会带来增量。” 事实上,在本次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银行柜台市场债券品种仅包括已发行国债、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机构债券。 对比管理办法规定,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由此观之,银行柜台业务扩容力度不可谓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