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法院能否对信用卡滞纳金高低进行调整?答案也是否定的。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信用卡的违约金属于法定违约金,不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黄宣植、郭栋,2013)。 当然,关于信用卡滞纳金的收取标准,近年来学界和业界是有争议的。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信用卡透支利息之外再收而过高的滞纳金,是一种“合法的暴利”。 我的理解是,信用卡业务具有特殊性,高违约金是与银行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则银行为其提供了免费资金,在这一点上银行承担了较多的责任,持卡人享有较多的利益;如果持卡人不按期还款则应支付高额违约金,此时持卡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时免费享受银行资金,违约时却不承担较高的违约金,是有悖于公平原则的(易森,2013)。因此,信用卡违约金,既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商业原则的一种“对价”给付,也是商业银行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