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收取滞纳金是“合法的暴利”吗

2016-02-21 10:47:09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董希淼 责任编辑: 字号:T|T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在本案中,被告事先签署的含有收取滞纳金的合约,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事先进行了报备、公示与告知,更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这一规章没有被修改或撤销前,法院应该支持。

  根据《立法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陈汉博士认为,《立法法》对审查的主体、审查的程序都有明确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对其审查、否认应该遵从《立法法》。而根据《立法法》,该法院没有权力审查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如果任何民事审判都能对部门规章进行审查,那么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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