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前P2P行业的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在前述业内人士看来原因有多方面。他认为,对于平台来说,目前大多数平台所披露的平台运营数据,营销性大于实际意义,难以形成客观的判断。借款信息的披露也存在争议,一方面涉及借款人的隐私问题,另一方面大多数信息对于借款风险的判断毫无意义;对于行业来说,部分平台已经开始以年报、季报的形式定期披露平台运营数据,但由于没有公允的统计模型,甚至连逾期率和坏账这样的关键指标,也缺乏统一的标准。 “另外,从监管层面来说,虽然要求行业进行信息披露,但缺乏清晰的可执行性细则,信息披露的总原则要求过高。其中,要求‘平台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的规定,实际已经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反观P2P平台,实际上只是信息中介,并不是借款主体,对于借款信息的披露应以传递过程不失真为原则,对于自身平台的运营数据则应严格要求”,他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