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若袁明无法在质权人规定的期限内筹足资金解除股权质押,则同洲电子控股权转手小牛资本的可能性较大。一部分观点认为,小牛资本入主同洲电子后,后期将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向同洲电子注入互联网金融类相关资产,分两步走借道上市,从而规避比肩于IPO审核的借壳上市规定。 但据记者了解,这种操作手法在实务中并不一定可取,或者说,分两步走同样面临借壳上市的问题。相关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实务中某一主体通过控股权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先行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随后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亦须严格遵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一旦该上市公司向相关方购买的资产总额达到控股权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100%时,便立即构成借壳上市,监管层对该交易的审核将沿用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 换言之,小牛资本若在2016年成功取代袁明入主同洲电子,后续拟注入资产若超过同洲电子资产总额,也会触发借壳上市。即便小牛资本在入主同洲电子的同时向公司注入互联网金融相关资产,如该资产规模并未超过同洲电子资产总额,也不会构成借壳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