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直击消费痛点问题,细化和补充了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完善了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强化了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范了消费索赔行为,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制定《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针对网络消费,《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有利于减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的发生。 在饱受消费诟病的自动续费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给一些APP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续费等行为戴上了“紧箍”。 针对近年来迅猛发展的直播带货,《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这有利于规范主播的直播带货行为,减少虚假宣传行为的发生。 此外,《条例》还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这意味着,当发生消费争议后,直播平台不能再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拒绝提供主播的有关信息,而是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这有利于减少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问题。 针对消费索赔行为,《条例》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同时,对于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此前,对于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瑕疵商品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一直存在争议,《条例》的实施将有望化解相关争议,有利于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以惩罚为目的”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正确方向发展。 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者维权的“老大难”问题,《条例》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要求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并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等。这对于遏制预付式消费办卡容易退款难、商家中途加价等问题有重要意义。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杨召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