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玉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工信厅、应急管理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绿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继河北、吉林等省份之后对可再生能源制氢在危化品许可方面进行政策松绑。 《办法》明确,该许可放松政策限于绿氢生产环节,绿氢运输仍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从事绿氢道路运输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得充装许可。此外,《办法》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绿氢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绿氢加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经营性绿氢加氢站应向燃气主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 长期以来,国内政策将氢列为危化品范畴,制氢项目属于危化品生产领域,须布局在化工园区内,且需要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绿氢制造成本。 2020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将氢能列为能源范畴。2022年3月,《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出炉,首次明确氢的能源属性,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组成部分。 内蒙古此次发布的《办法》将进一步推进全区绿氢产业提档升级。同时,该《办法》建立了一整套绿氢产业安全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全链条重大安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