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唐佳睿 玄晓霞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来自江苏江阴的卢女士可能永远无法忘记几年前的一次遭遇。 “前几天效果很好,结果又用了几天,脸就开始发红发痒。”2021年4月5日,卢女士来到当地一家化妆品店做美甲,闲聊中,店内工作人员向她推荐店内的“377双重亮颜组合”产品,称这款产品能很快祛除痘印和色斑。 卢女士听后心动,便花费398元购买了一套“377双重亮颜组合”,店内还赠送了她日霜、夜霜的小样,并嘱咐她一定要搭配小样使用效果才最好。 使用前几天,卢女士感觉痘印和色斑明显变淡,连续使用几天后,她的脸开始发红发痒,并且愈发严重。 化妆品小样产自小作坊 2021年4月14日,卢女士去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化妆品过敏,并建议她不要再继续使用该款化妆品。 心有余悸的卢女士让男友将小样送去检测。经鉴定,小样里面的夜霜汞含量达11952.4mg/kg。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化妆品标准的汞含量不能超过1mg/kg。 得知化妆品小样汞含量超标1万多倍,卢女士气愤地向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随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随机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小样夜霜”汞含量为5700mg/kg。于是,他们向江阴市公安局移送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021年4月19日,江阴市公安局对该案件立案调查。警方发现吴丽(化名)和范强(化名)经营的化妆品店曾多次向广州市的李刚(化名)订购“377双重亮颜组合”套装。经抽检,确认其搭配的小样中汞含量超标43000倍,属于不合格产品。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在小作坊里自行灌装小样,没有操作标准,因此每一瓶小样夜霜的汞含量不同,但都严重超标。”承办检察官顾月月说。 效果不够,超标小样来凑 2021年7月14日上午,警方将范强、吴丽抓获归案,并现场扣押“377双重亮颜组合”赠品小套盒1329套。 经查,多年来,范强、吴丽二人从事化妆品微商代理销售,拥有的庞大的微信客户群体。范强负责推销产品,吴丽根据范强安排进行发货。 2020年,二人商量准备推出自己品牌的化妆品,注册成立公司、申请了商标,并开设门店。 “化妆品行业竞争激烈,想要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必须拥有‘拳头产品’。”范强向警方交代,只有让产品拥有快速美白和祛斑的效果,才能满足大多数消费者的心理,从而占领市场,打开销路。“苗皇后”品牌中的“377双重亮颜组合”就是他们推出了快速淡斑品牌之一。 产生“走捷径”的想法后,范强夫妻辗转联系到广州一家化妆品公司的负责人李刚。 李刚表示,想要短期内达到美白祛斑的效果,最有效的办法是添加大量的汞,但我国对正规的化妆品的汞含量有严格的检测标准,超标的化妆品将根本无法通过检测,更无法流入市场。 如何既能保证效果,又能躲避检测,还能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流通? 最终,深谙化妆品行业内幕的李刚提出一个办法:将祛斑效果不明显但能通过检测的化妆品做成大套盒(包括日霜、夜霜),即正品,其外包装严格按照规定标示着产品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再将“三无”产品的小样(含日霜、夜霜)在销售正品时以非卖品的名义赠送给顾客。在产品送检时,只送检正品,不送检作为赠品的小样。 “本想着,小样是‘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标识,即使被举报,也查不到自己的头上。而且小样的外观及包装和正品一致,可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成套系列产品。”范强向警方交代。 就这样,李刚按照范强夫妻的委托,生产正品大套盒,又购买原料,自行灌装生产赠品小套盒。而为了防止顾客不使用小样影响祛斑效果,范强在销售时,特别向顾客强调,正品与小样必须搭配使用:白天先涂抹小样日霜后配套使用正品日霜,夜晚先涂抹小样夜霜后配套使用正品夜霜使用。 “大量的汞在日光照射下更容易造成皮肤过敏,为了降低过敏几率,我们只在小样夜霜中添加,然后引导客户组合使用。”经李刚建议,范强将此产品命名为“377双重亮颜组合”。 半年营业额过百万,终受法律严惩 2022年9月1日,警方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审查,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范强、吴丽以每套48元的价格,先后3次向犯罪嫌疑人李刚订购上述“组合”9000余套,支付货款共计43万余元。后以每套60元到168元不等的价格零售或者销售给代理商,共计销售7700余套,销售金额1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范强、吴丽和李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3年7月27日,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人提起公诉。3个多月后,经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范强、李刚、吴丽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吴丽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检察官提醒商家,法律红线碰不得,商家一定要合法经营,以良性竞争在市场上立足。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对各类“特效”商品提高警惕,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的同时,要提升辨别虚假宣传的能力,坚决对“三无”产品说“NO!”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反映,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