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8人名下证券账户内幕交易 滨海能源第三大股东被罚没超476万元

2024-03-20 11:19:32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白静 字号:T|T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9日电 今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发布了对滨海能源第三大股东王建林的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对王建林合并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没476.725214万元。

  天津监管局查明,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交易由王建林本人下单操作或指示他人代为下单操作,交易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王建林本人及家庭资金。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处罚决定书显示,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的事实。

  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时未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在前述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在限制期内共卖出“滨海能源”20586240股,卖出成交金额294504908.96元,获利1767252.14元(扣除税费后)。

  天津证监局指出,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且在按规定报告和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前未停止交易,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和限制期转让证券。

  天津监管局决定:一、对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00元罚款;二、对王建林限制期转让证券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252.14元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对王建林合并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252.14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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