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底,北京消费者王女士接到某知名国际早教品牌工作人员的电话,得知其为孩子购买课包与上课的门店将关闭,工作人员称将剩余的50多节课转至另一家分店。其后,王女士去转课分店咨询,发现该店也呈半停业状态,工作人员称未查到王女士剩余课程的信息,门店负责人也不在。今年1月下旬,该分店发出放假通知,3月才复课。王女士对国际商报记者表示,估计剩余课程“打水漂”的可能性很大。 与王女士经历类似、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不少。当前,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已经从最初的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逐步扩展并覆盖了几乎所有消费领域。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需面对更高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梳理,预付费消费的风险隐患有四类:一是办卡手续不规范,如商家不签订正式合同、消费后不提供凭据或发票,发生纠纷后消费者举证困难。二是办卡后降低服务质量。如经营者单方更改服务内容或以各种理由不提供选定人员服务等。三是关门停业前促销,恶意骗取消费者预付资金,随后跑路失联,消费者预付款难以追回。四是变更经营主体逃避履行债务。如经营者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店铺标识、法人代表等方式变相逃避债务,对消费者预付资金使用设置不当限制,或不承认消费者原预付资金在新店铺的继续使用。除以上问题外,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保护还存在一些与其他消费者保护领域共性的问题,如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侵害其知情权、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侵犯其隐私权、利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等。 中消协方面表示,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主要与相关立法不够健全、行政监管不够有效、司法保护存在不足、社会共治有待强化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 实际上,早在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就有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经过近些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以《消法》为基础,以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相关行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消法》通过后,经历了2009年、2013年两次修正,但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定并无变化。2012年9月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仅适用于特定行业领域(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且在规范主体方面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但其内容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消法》对预付式消费规范之不足。2015年1月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针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于有效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上述两个部门规章在保护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仍存在明显不足,例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受到调整范围的限制,致使实践中因单用途预付卡导致的消费纠纷无法得到圆满解决。为此,交通运输部、教育部等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涉及预付式消费的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 2023年,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新进展。在立法保护方面,山西、深圳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预付式经营者行为、预收资金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山东聊城对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强化公告、通知义务,为推动国家层面相关立法或修订完善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 在行政保护方面,教育部等六部门落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要求,北京、上海、江苏、贵州、青海西宁市、湖北恩施州等地加大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管理,通报典型案例,探索源头治理,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对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在司法保护方面,人民法院加大体育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领域预付式消费案件审理,近九成案件消费者胜诉,有效维护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社会保护方面,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高度重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解决预付式消费群体投诉,发布相关投诉和舆情热点分析报告,联合有关部门打造资金监管平台,开展提升信用水平专项行动,在维护预付式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月12日,中消协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呼吁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相关立法,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落实对违法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措施。 《报告》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立法,细化各环节规定,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二是强化预付式消费行政监管,推动联合整治,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三是加大预付式消费司法救济力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四是重视发挥消协组织作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促进预付式消费社会共治。 国际商报记者 阎 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