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晚点不赔成“行业惯例” 专家建统一赔偿标准

2016-08-17 17:38:32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任燕萍 字号:T|T

  铁路法面临修改,能否解决老问题

  京沪高铁运行五年来,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10多亿人次乘坐高铁。但令人惊异的是,高铁竟然在现行铁路法中只字未提。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目前铁路法为1990年正式通过,曾于2009年8月和2015年4月两次修正。不过,第二次仅是在铁路政企分开后,将铁路运价调整的权限作出修改,由原铁道部移交给铁路运输企业,并没有提及高铁的相关内容。

  “高铁、动车组行业标准在铁路法中的无法可依,使我国高铁在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欠缺了社会力量的监督与约束。这也使得铁路企业在行使相关社会职能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全程盯控。”赵占领认为,高铁入法势在必行。

  “高铁和普通列车不同,而和飞机具有很多共性,如速度快、价格高、安全性强等,乘客对两者的准点要求较高。所以要将高铁纳入法治化运营轨道,有必要把晚点赔偿机制提上议程,可以参考航空法相关原则,厘清铁路部门责任。”刘智慧建议。

  据悉,交通部部长杨传堂曾于今年年初表示,2016年工作重点之一是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进铁路法修订等重大铁路立法项目,着力完善铁路标准体系。

  受访专家们均表示,在铁路法修改中,应及时修改、更新“超时服役”的法律条款,对于百姓关注的晚点赔偿、乘车安全保障等问题应给予重视和积极回应。建议将晚点赔偿写进铁路法新增条款中,同时参考航空晚点赔偿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以此督促铁路部门主动履行契约精神。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