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涉嫌违规案件审理终结 恢复融资功能

2016-07-29 10:07:34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木易 责任编辑:任燕萍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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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7 月 27 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IPO 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签字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 IPO 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和《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公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 者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200 万元,并处以 2,400 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078 万元,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全面加强和改进保荐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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