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016-07-29 09:29:58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张鑫 责任编辑:张鑫 字号:T|T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二)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

  “出口退(免)税企业”,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照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和经营业态,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企业”,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指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一类出口企业”“二类出口企业”“三类出口企业”“四类出口企业”,指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

  “上一年度”,指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口货物为国内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二)国内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指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第二十四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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