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016-07-29 09:29:58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张鑫 责任编辑:张鑫 字号:T|T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八条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第三章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及调整

  第九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附件3),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定。

  第十二条 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二)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1.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2.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3.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三)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四)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五)在国税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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