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e#
对一审法院判令的9800万元巨额赔偿,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因此周乐伦无权对新百伦公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取的利润进行索赔,周乐伦主张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 从新百伦公司提供的、其委托第三方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新百伦公司在被诉侵权期间,“新百伦”中文标识的利润贡献额为148.79万元,如果只考虑对新百伦公司的鞋类产品的贡献额,则数额约为145.81万元。 此外,新百伦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即该公司在针对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所提出的商标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明知周乐伦对“百伦”、“新百伦”商标享有权利,但仍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齐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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