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e#
一审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 周乐伦明确以新百伦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法院保全证据来看,新百伦公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的获利共约1.958亿元,综合考虑新百伦公司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其产品,属于销售行为侵权等因素,故酌情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确认新百伦公司侵权 去年11月5日,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昨日公开宣判。广东高院认为,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新百伦公司未经周乐伦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周乐伦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原审判决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予以纠正,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