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长春新区的批复
国函〔2016〕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长春新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春新区。长春新区范围包括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二道区、九台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约499平方公里。长春新区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坚实、创新氛围浓厚、开放条件优越、承载能力较强。要把建设好长春新区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举措,为促进吉林省经济发展和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二、长春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形成特色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积极推动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努力把长春新区建设成为创新经济发展示范区、新一轮东北振兴的重要引擎、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的重要平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