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9-09-18 20:52:55 来源:济宁市金乡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杨小兑 字号:T|T

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工信部无〔2018〕285号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我县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型号核准和未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销售。型号核准信息可在国家专业网站(http://www.srrc.org.cn/wp_search.aspx)查询。

  二、凡在金乡县辖区内注册登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应当自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首次备案的,需在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xsba.miit.gov.cn。已进行销售而未办理备案的,应及时在平台补办备案手续。2019年9月30日前现有市场经营主体应完成销售备案工作。

  三、备案范围包括:数字对讲机、手机、无人机、业余无线电台、广播等各类已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包含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四、销售备案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不用到现场办理,实行网上“不见面”审核;提交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经营主体获得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实现办理销售备案“零上门”。

  经营主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应当标明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并自觉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或者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537-8713160

  金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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