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财政局要根据综合性绩效评估结果,继续改进和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机制、内容,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第十五条 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财政局要根据综合性绩效评估结果,继续改进和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机制、内容,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