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承接主体实施的下列内容: (一)棚改征地拆迁及与棚改相关的评估、测绘、拆除、购买征收劳务等相关服务; (二)安置住房建设; (三)统一购买安置住房或组织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的服务; (四)对被安置居民实施货币补偿的服务; (五)与棚改安置住房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一)制定规划计划。县住建局根据我县2016——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制定2016——2020年购买棚改服务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 (二)合理测算。县住建局应充分考虑承接主体资金投入、财务费用及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评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需求并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三)财政审核、安排资金。县财政局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住建局报送的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当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对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