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建立政府主导、多种所有制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政府根据我县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我县2016——2020年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总量和年度改造计划。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县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预算、筹集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县住建、财政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操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县政府,县政府授权县住建局代行购买主体职责。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和程序选择承接主体实施棚改任务。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