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没有形成可开发的数据资源。《纲要》要求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但具体落实的时候就会发现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形成可开发的数据资源。另外,绝大部分数据资源被放到了备份中心,备份中心的数据资源并不能用于开发利用。因此,需要加快建设可供开发的数据资源。 四是法律法规缺失。开发利用数据这种资源,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数据属于谁?在数据权属不清的情况下,数据的流通交易、开发利用都存在法律风险。关于数据的权属,在法律上目前还是空白,所能够参照的只有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由于数据资源的独特性质,这些法律用于数据显然不合适。数据非天然,情理上属于数据生产者,但有多个生产者的情形,权属问题很难界定。数据权属问题是影响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关键问题,需要法律界尽早解决。 五是思想上还没有充分准备好。多年的信息化,在所有的领域都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形成了数据资源。因此,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所有的领域几乎都同时起跑,大家还没有准备好,大数据就来了。现在《纲要》要求政府带头开放共享数据资源、带头开发利用数据资源,这对各级领导干部是一个大挑战。要树立愿意开放数据、敢于开放数据的观念,同时数据开放要注意数据安全,但数据安全不能作为不开放数据的借口。 |